司法機構(遺產承辦)
第一部分 引言
1.1 一般來說,一個人去世後,他/她遺產中的所有資產會按其在遺囑中的意願分配,另外,如死者沒有立下有效遺囑,則其資產會按法律規定而繼承。在資產分配給受益人前,有關人事須先向法院申請授予(俗稱“承辦”)。一連串如“誰可申請”“應到哪裡申請”“怎樣申請”“應使用哪些表格” 的問題都會出現。要解答這些問題,必須先了解每件個案,在不同的情況下,須使用不同的表格。
1.2 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》第2A條規則,指明了一系列表格,而該等表格已於憲報刊登(“指明表格”)。指明表格(如其索引所列)須予以依循,唯因應不同的情況,可對表格作出修改或增補。
1.3 本指引並不是指明表格的一部分。制訂本指引,旨在為填寫指明表格的人士提供指導,在選擇及填寫指明表格前,宜先閱讀整份指引。
1.4 如閱讀本指引後有任何疑問,應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查詢,或諮詢律師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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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資料來源:http://www.judiciary.gov.hk/tc/crt_services/forms/probate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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