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介
凡屬下列任何類別的死者,其骨灰可存放在本署轄下靈灰安置所的壁龕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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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時是香港居民,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化;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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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,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,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的;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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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遺骸是合法檢掘,並於政府火葬場火化的。
申請人須填妥申請靈灰龕∕申請加放靈灰甕,然後連同所需文件,遞交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。
申請購置本署靈灰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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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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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須具備的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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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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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一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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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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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人的身份證副本一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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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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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人之骨灰紙正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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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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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同時申請安放二個先人骨灰或以上者,須具備有關先人的 關係証明 。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,則可在本署紅磡/跑馬地食物環境衞生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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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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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申請離島的靈灰龕則具備離島鄉事委員會的証明信,以証明該先人合乎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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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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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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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詳情及細則,請參閱本署有關靈灰安置所靈灰龕編配事宜的公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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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地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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跑馬地黃泥涌道一號 J (香港墳場側)
查詢電話:2570 4318 / 2572 5286
傳真號碼:2591 18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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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磡暢行道六號地下高層
查詢電話:2365 5321 / 2364 5364
傳真號碼:2176 49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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